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1年度,3321號
PCDV,111,司繼,3321,2022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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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繼字第3321號
聲 請 人 王冠閔
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朱怡嘉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0號8樓)之配偶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1
9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
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
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
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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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