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簡聲字,111年度,218號
PCDV,111,司簡聲,218,202210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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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18號
聲 請 人 陳𪸳燁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宗熙、劉淑敏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,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;前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同法 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通 知命於7 日內補正,此通知已於111年9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 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非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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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