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320號
PCDV,111,司拍,320,20221019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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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320號
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
相 對 人 林秀珠
關 係 人 劉筱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其及關係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 額新臺幣(下同)2,25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,427,748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 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借貸協議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 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、律師函、本票等 件為證。本院分別於111年9月20日及同年10月6日發文通知 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迄未見 復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物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1,000 元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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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