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
聲 請 人 何尚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財產,以「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」為處分方法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111年5月24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11年7月5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,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。而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,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,截至111年5月24日止,保單解約金共為新臺幣(下同)178,550元,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。經本院詢得債務人同意,將於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後,將解繳到院之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債權人。三、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,依首揭規定,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,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附表:資產表
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81號 清算財團財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:何尚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國泰人壽鍾愛一生313(保單號碼:7217874720) 1 張 依據國泰人壽陳報,試算至111年5月24日止解約金為94,835元(無變更要保人及保單借款紀錄)。 2 國泰人壽鍾愛一生313(保單號碼:7217874763) 1 張 依據國泰人壽陳報,試算至111年5月24日止解約金為83,715元(無變更要保人及保單借款紀錄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