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
聲 請 人 詹智靖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吳詩凡律師(法扶律師)
監 督 人 詹連財律師
住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82號3樓
之1
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詹連財律師為本件更生程序之監督人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於111年3 月30日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7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。經斟 酌其案情,認有選任監督人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之 必要,爰選任詹連財律師為監督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