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2275號
債 權 人 錢進榮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恩德、蘇國棟、蘇錫坤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主張以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為雙方契約成立之證明,及以台灣 新北地方法院之民事補費裁定繳款收據認為係新要約云云, 洵屬其單方面之認知而無法律上依據,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 ,遑論其所依據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判決,均係對其主張所為不利之判斷,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,難認債權人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明,準此,依首開法條規 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