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2180號
PCDV,111,司促,32180,2022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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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218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
債 務 人 魏明娟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,及自
民國96年11月20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.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魏明娟於民國(以下同)91年12月10 日
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整。借款
期限、借款利率、繳款方式、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(證1
)所載。(二).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(下同)
85,482元,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依申請書條款之約
定,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即應償還,迭經催討均無效果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
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
證1:現金卡申請書影本。證2:帳務資料。證3:金管會函(元
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)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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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