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2172號
PCDV,111,司促,32172,20221027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217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朱沂佳(原名:朱晏辰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壹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
六五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
九三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朱沂佳(原名:朱晏辰)於民國108年01月16
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
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.
65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
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
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
約金。
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
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87,
021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
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
一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