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207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朱文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朱文義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1年9月22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(一)消費本金54,206元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(二)依
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
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
利息計算:1,232元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三)逾期費
用:500元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項費用(即手續
費用):0元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卡
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
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
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
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
此敘明。 證
物名稱及件數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、約定條款乙紙、帳
務資料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3207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206元 朱文義 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