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991號
PCDV,111,司促,31991,2022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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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99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非訟代理人 劉淼超
債 務 人 謝芮芩(原名:謝甄庭謝秀蕙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伍仟陸佰肆拾伍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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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