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932號
PCDV,111,司促,31932,2022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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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93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簡偉益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簡偉益於民國107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1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21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
年10月20日止累計346,635元正未給付,其中336,230元為本
金;10,31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
相對人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319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6230元 簡偉益 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21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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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