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653號
PCDV,111,司促,31653,2022102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653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

債 務 人 何汪麟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壹仟伍佰參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
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