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620號
PCDV,111,司促,31620,2022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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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62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
債 務 人 李雨恩李苡妡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柒元,及自民
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
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
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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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