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616號
PCDV,111,司促,31616,2022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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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非訟代理人 張瑋庭
債 務 人 李金隆隆順企業社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萬零玖佰玖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,997元 李金隆隆順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3.855%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8%
違約金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,997元 李金隆隆順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 08月07日起 至民國111年 09月27日止 按年息3.855%之百分之十計算 自民國111年 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.98%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3.98%之百分之二十計算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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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