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600號
PCDV,111,司促,31600,2022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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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60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李啓賓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,及暨自91年01月28日
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5計算之利息
,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
之利息,及自91年02月28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之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
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啟賓於民國91年0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
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
年0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
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
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
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
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
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
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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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