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586號
PCDV,111,司促,31586,2022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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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58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

債 務 人 鄭金玉董鄭金玉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。(二)債務人鄭金玉董鄭金玉前於民國95年10月23日,依
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
30,000元整,借款利息於每月10日結算一次;另定明如有一
期未依約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並自97年1月10日起至104
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
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
催討仍未繳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
應視為到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
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
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1、合併函影本乙份、約定書影
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、法院通知函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315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,830元 鄭金玉董鄭金玉 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自97年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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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