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557號
PCDV,111,司促,31557,2022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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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55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
債 務 人 柯雅萍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貳拾捌萬柒仟柒佰零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
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㈡新臺幣(下同)參拾參萬壹仟零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
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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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