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534號
PCDV,111,司促,31534,2022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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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1534號
債 權 人 龍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蕭建長

債 務 人 黃帶有

黃雄

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以債務人為門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0弄0號11樓建物區
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。
二、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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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