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506號
PCDV,111,司促,31506,2022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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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50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林文献林秀芬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林子峻林秀芬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林展毅林秀芬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林怡萱林秀芬之繼承人
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零柒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玖仟玖佰
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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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