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1502號
PCDV,111,司促,31502,2022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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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50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林孝甫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孝甫於民國110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1年10月17日止累計297,905元正未給付,其中253,279元為
本金;43,333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孝甫於民國109年12月0
8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08日起至
民國116年1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
.2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累計30,705元正未給付
,其中27,927元為本金;2,68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孝甫於民
國109年0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
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9.2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累計120
,119元正未給付,其中108,406元為本金;10,420元為利息
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林孝甫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2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
年10月17日止累計201,494元正未給付,其中182,643元為本
金;17,558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人林孝甫於民國109年07月17
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7日起至
民國116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
.2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累計98,251元正未給付
,其中88,453元為本金;8,505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
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3150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279元 林孝甫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927元 林孝甫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21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08406元 林孝甫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21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82643元 林孝甫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21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88453元 林孝甫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21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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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