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49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余博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余博聖於民國109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
年10月17日止累計465,387元正未給付,其中454,771元為本
金;10,316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余博聖於民國110年08月11日
向債權人借款263,336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1日起至民
國117年0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
2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累計247,605元正未給付,
其中240,210元為本金;6,69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
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
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3149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771元 余博聖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2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0210元 余博聖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21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