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26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鄭宗慶即錢麗珠之繼承人
鄭菁茹即錢麗珠之繼承人
鄭彥暉即錢麗珠之繼承人
鄭金珮即錢麗珠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錢麗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壹萬壹仟零玖拾元,及其中玖仟捌佰陸拾元
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