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11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曾偉峻即曾文宗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曾文宗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零玖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,及其中(
一)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8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(二)貳拾陸萬零壹佰壹拾捌元部
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