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976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務 人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勝暉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陸拾陸萬玖
仟參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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