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910號
PCDV,111,司促,30910,2022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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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91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債 務 人 林良

陳春嬌

林金松


一、債務人林良儒、林金松、陳春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壹拾肆萬貳仟零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良儒前就讀豫章工商及德霖技術學院邀同
債務人陳春嬌及林金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
放款借據共 10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298,270 元
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
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
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
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
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
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
債務人林良儒自民國111年06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
迄今尚欠本金 142,007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
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陳春嬌及林金松既為連帶保證
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
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
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
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
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放
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309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007元 林良儒、林金松、陳春嬌 自民國111年05月12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142007元 林良儒、林金松、陳春嬌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142007元 林良儒、林金松、陳春嬌 自民國111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007元 林良儒、林金松、陳春嬌 自民國111年0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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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