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881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
債 務 人 林惠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陸仟伍佰元,及
其中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(下同)九十四年十一月
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
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
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壹佰伍
拾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參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
以上每月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,及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收肆
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,最高以三個月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