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76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非訟代理人 張嘉珊
債 務 人 李羿君
蘇益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參萬參仟參
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按日計付之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依上開
利率最高連續計付九期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上開債務人李羿君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
李羿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蘇益緯給付之。
債務人李羿君、蘇益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,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