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74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債 務 人 張立信即張世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立信於105年4月7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
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,以下簡稱本契約)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
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
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(附證二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
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(
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32,116元整。(二)依本契約第三條及
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
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
收利息共新臺幣213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111年7月8
日起,以本金新臺幣32,11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
利息,自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
六計算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
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收遲延期間之利
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二
、詎債務人自111年7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聲請人依
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
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嗣經屢次催討均
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,以維債權。
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
、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3074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116元 張立信即張世強 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(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)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8.5%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