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743號
PCDV,111,司促,30743,2022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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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


非訟代理人 黃秀玉


債 務 人 温永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伍拾貳元,及自民
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。(二)債務人溫永富前於民國94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
幣(以下同)5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
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
尚積欠聲請人44,052元,及自97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
日止依年利率18.25%計算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
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
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。
釋明文件:約定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、合併函影本乙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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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