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73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非訟代理人 黃秀玉
債 務 人 李啓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,及自
民國(下同)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。(二)債務人李啟輝前於民國92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
臺幣(以下同)6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
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
人尚積欠聲請人44,953元,及自97年2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
日止依年利率18.25%計算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
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
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
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
便。
釋明文件:1、約定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、合併函影
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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