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529號
PCDV,111,司促,30529,2022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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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529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
債 務 人 世禾電子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 劉家銘


債 務 人 劉家銘



劉鑫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萬零伍佰捌
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3.79(按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(季調)加碼年
利率1%)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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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世禾電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