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391號
PCDV,111,司促,30391,2022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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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391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

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
債 務 人 李琬婷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零參佰陸拾陸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
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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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