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352號
PCDV,111,司促,30352,2022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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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352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

債 務 人 潘惠慈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肆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
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
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。
㈡新臺幣(下同)捌佰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
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
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。
㈢新臺幣(下同)壹仟捌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。
㈣新臺幣(下同)壹仟捌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。
㈤新臺幣(下同)壹仟陸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。
㈥新臺幣(下同)壹仟捌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。
㈦新臺幣(下同)肆仟肆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。
㈧新臺幣(下同)肆仟陸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
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。
㈨新臺幣(下同)伍仟柒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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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