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155號
PCDV,111,司促,30155,202210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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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15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非訟代理人 黃秀玉




債 務 人 孫毅達即孫啟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。(二)債務人孫啟峰前於民國92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
臺幣(以下同)15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
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
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1,729元,及自96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
8月31日止依年利率18.25%計算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
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
未繳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
到期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。
釋明文件:約定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、合併函影本乙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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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