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0110號
PCDV,111,司促,30110,2022100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110號
債 權 人 上友成衣廠

法定代理人 陳永乾


債 務 人 寶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謝寶連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萬捌仟肆佰陸拾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(二)貳佰壹拾壹萬零貳佰參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
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,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
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。經查,本
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惟未提出約定清償日之證明文件,而本件
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11年9月16日,除
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,其餘聲請核無
不合,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
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寶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