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0099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之浩
債 務 人 頂臺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鄭擇蘭
人
債 務 人 陳勝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伍拾陸萬玖
仟捌佰柒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八計
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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