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9911號
PCDV,111,司促,29911,2022100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991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
債 務 人 李金隆隆順企業社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(一)新臺幣(下同)參拾玖萬壹仟伍
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(二)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
6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(
三)陸拾伍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
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59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(四)壹拾陸萬肆仟
捌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5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