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987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郭芯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郭芯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1年09月29日止累計35,877元正未給付,其中29,15
9元為消費款;6,028元為循環利息;6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298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59元 郭芯綾 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