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986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戴杏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,及自
民國111年0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戴杏芬於民國93年08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
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
年09月20日結帳日止,帳款本金尚餘58,925元整未按期給付
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
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
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
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
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
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
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