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上易字第25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
黃淑怡律師
施裕琛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
字第83號,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士
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續字第102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
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撤銷。
甲○○因過失傷害人,處拘役伍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
一、甲○○、李鍾詳、李洪彩雲、李黛玲、李世泓、陳景星、李 碧芳、周李碧蘭與洪瑞名等9人,為坐落台北市○○區○○ 段一小段382地號土地,及其上建物即建號10071號門牌號碼 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86巷2號至14號「得意大廈」之起造人 。丁○○與丙○○夫妻2人於民國(下同)78年4月10日,向 甲○○、李鍾詳、李洪彩雲、李黛玲及李世泓等5人,購得 台北市○○路186巷2號5樓之房屋1棟,並由丙○○與甲○○ 、李鍾詳、李洪彩雲、李黛玲及李世泓等5人簽訂「車位使 用權協議書」(該停車位所屬之地下層,建號10102號,門 牌號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86巷14號地下樓,為甲○○等5 人所共有),以新臺幣(下同)57萬元取得地下室編號22B 停車位使用權,因該大廈未設置管理委員會,平日由甲○○ 負責公共事務之聯絡管理,諸如電梯維修、大廈清潔、停車 場升降機維修、管理員薪水發放及大廈管理費用分擔等事務 。92年1月24日晚上10時許,丁○○駕駛車號8C-3398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丙○○返回住處,於將該車駛入上開停車場升降 機欲下降進入地下停車場時,該升降機因故障停駛,丁○○ 隨即以電話通知甲○○到場協助排除故障,詎甲○○明知其 並非維修操作升降機之專業人員,對於該升降機之電路、機 械狀況並不清楚,亦無升降機維修操作及故障排除之專業技 術能力,應注意於升降機發生故障卡住時,應立即通知具有 專業能力之維修人員到場進行檢修排除故障,以避免升降機 發生墜落危險,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 意通知合格維修人員到場,即冒然自行操作升降機地下室出 口控制箱內之繼電器開關,強制通電,並使升降機過度上升
,致升降機原因強度不足而逐漸變形之鏈條上之連結螺栓因 受力增加而崩潰撕裂,致升降機快速墜落地面,丙○○因受 有頸椎挫傷、腰椎2、3節壓迫性骨折,丁○○則受有脊椎挫 傷、眼瞼裂傷等傷害。
二、案經丁○○、丙○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壹、程序部分:
1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,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,得為證據。是證人乙○○於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(以下簡稱士林地院)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言詞辯論 時於法官面前作證所為之陳述,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 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,其等之證言均得為證據。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○○坦承曾於上揭時、地接獲告訴人丁 ○○求援之行動電話,惟否認有操作該升降機控制箱內之繼 電器,辯稱:其尚未到地下室,即聽到很大的聲音,下去發 現升降機已經掉下來,便速將升降機之門打開,並連絡救護 車前來救援告訴人夫妻,升降機墜落亦可能係告訴人在升降 機內以遙控器操縱所致云云。
二、經查:
1、本件汽車升降機墜落事故,經士林地院民事庭(92年度重訴 字第254號)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( 以下簡稱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)鑑定,該協會依告訴人丁○ ○對事故發生經過之描述、被告(鑑定報告誤載為李鍾詳) 對事故發生救援過程之描述、維修保養人員陳文宗對平時保 養方法及事故發生後搶修狀況之描述,鑑定人對現場機械設 置狀況與整修後之現況、所修繕拆換之零件、疑似卡痕與事 故當時現場照片等而作出鑑定結論(士林地院92年度重訴字 第254號卷─以下簡稱民重訴卷,卷(二)第32頁、第87頁 ),鑑定結果認為:「1、主因為此汽車升降機之鏈條固定 用連結螺栓設計不當,螺栓本體與螺栓上部非為一體,而係 互相套接之2部份,二者僅以一直徑10mm之銷固定,造成強 度不足逐漸變形,終至即將斷裂之臨界點(若非發生此事故 則在該時點之後不久也一定會斷裂)。2、次因為救援人員 施行救援時,因專業技術能力及經驗之不足,令汽車升降機 過度上升,迫使前項缺失因受力增加而崩潰撕裂(剪斷), 以致汽車升降機因此墜落至升降道之機坑。」,鑑定報告更 說明其事故原因:1、依中國國家標準CNS13350-7機械 式停車場(汽車用升降機)2.4.2節之規定,搬器之安全係
數應為6以上,由修繕拆換下之原鏈條固定用連結螺栓之尺 寸,可估算其2支所能承受之剪力為4800Kg,而汽車升降機 自重約1800Kg,以額定載重2000Kg為負載時,其靜態總荷重 為3800Kg,動態總荷重為靜態總荷重之2倍,亦即7600Kg , 原連結螺栓對於靜態荷重其安全係數只有4800/3800=1.26 倍;對於動態荷重其安全係數更只有4800/7600=0.63倍,兩 種狀況之安全係數均明顯嚴重不足,故其斷裂為遲早之事。 2、救援時造成鏈條固定用連結螺栓崩潰撕裂(剪斷)之原 因,為原件由於強度不足早已變形延伸,依其殘留尺寸推知 所可承受之剪力約僅為原值之4分之1(亦即隨時有撕裂剪斷 之可能),當救援人員於施救時因專業技術能力及經驗之不 足,以強制方式令汽車升降機過度上升至油壓柱塞頂到車廂 導軌上方之構架,在此種狀況下鏈條因已被構架卡住,再有 上升(構架會因油壓缸之頂舉有微量之上升變形)時無法在 導輪上自由滑動,以調整其各邊長度,因此靠牆壁一側之鏈 條所受向上頂舉之強制拉伸量,將全部由鏈條固定用連結螺 栓承受,復因此螺栓為固定在牆面固定座之剛性結構,無吸 收此拉伸量之餘隙,終至將原已變形之螺栓上部套接部分強 制撕裂(剪斷),而造成汽車升降機車廂墜落至機坑之受傷 與損壞事故,有該協會93年10月18日昇檢協字第930149號函 及內附之昇降設備鑑定報告附卷可稽(93年度偵續字第102 號─以下簡稱偵續卷,卷 (二)第103頁、第104頁)。依鑑 定報告,本件汽車升降機墜落事故發生之原因,除升降機原 設計之連結螺栓強度不足已逐漸變形外(非一體成型且經長 久使用),因事發時救援人員之「不當操作使升降機過度上 升,受力增加而崩潰撕裂(剪斷)亦同為事故原因」。2、證人即告訴人丁○○證稱:在升降機內卡住不動,用遙控器 亦不能,始打手機通知被告處理,業如前述,證人即鑑定人 乙○○於士林地院民事庭言詞辯論時證稱:地下室右邊的箱 子內就有控制盤,其內有繼電器,若壓下會上升或下降,不 是一個上下的操控鈕,是一個按壓後就可以強制通電的設備 ,若電器控制部分沒有壞,遙控器可以上升,但沒有辦法下 降,依電梯製造理論,要上升撞到構架橫樑,只有按繼電器 才有可能,一般遙控器不可能升到那麼高,因為通常會在兩 邊軌道作上限限制開關,此次因升降機上升到構架橫樑,才 有這麼大的拉力拉斷螺栓,該部電梯因為螺栓的問題,載重 的重量是斷裂的主因,只是不知道是什麼時候會發生,依觀 察照片2(即民重訴卷 (二)第35頁)的螺栓銷,已磨損到只 剩2.7厘米,這次又因上升到構架橫樑,拉扯後才會整個拉 斷,若沒有此意外事件,只要等到2.7厘米部分也磨損,承
重或車子進入就會掉下來等語綦詳(民事卷 (二)第46頁至 第48頁),是由證人丁○○所述,證人丁○○係車子進入升 降機後,於下降中途卡住,並且經證人丁○○以遙控器操作 始終無法運作,證人丁○○始向外求援。再依證人乙○○證 述,繼電器係強制通電之設備,並且只有按繼電器始可能讓 升降機上升至架構橫樑,遙控器不可能讓升降機升高撞到架 構橫樑,是證人丁○○既無法以遙控器使升降機運作,則本 件讓升降機強制通電並上升撞及架構橫樑,應係操作控制箱 內之繼電器,始可能致之。雖升降機於地下室出口處亦有按 鈕(偵續卷 (二)第17頁),惟該按鈕僅能打開升降機之門 ,且僅能使升降機下降,不能使升降機上升,有檢察官94 年1月26日之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可考(偵續卷第10頁), 是本件升降機墜落絕非操作升降機地下室出口之按鈕,併此 敘明。
3、依證人丁○○證稱:92年1月24日晚上10時左右,其與太太 返回住處,要到地下室停車,跟平常一樣從路面用遙控器把 路面的門打開,把車子開入升降機要到地下室,但升降機下 降一點點即卡住,即用遙控器操作,但是升降機仍不動,升 降機裡面雖有一個手動的按鈕可以上下,但其坐在車內無法 打開車門按該鈕。因為該升降機不是第1次發生卡住現象, 之前亦曾有此種情況打電話請被告處理,故立即以手機打電 話給被告,沒幾分鐘被告即下來。其能確定被告有下樓,因 其打電話給被告後,被告下樓後係跟被告對話說又被卡住了 ,不是用手機。其聽到被告跟以往一樣按電箱的聲音,起先 升降梯沒有動作,其與被告對話表示還是卡住不動,地面跟 地下室相距約3公尺左右,就這樣跟被告對話,並聽到被告 繼續按電箱裡面的開關,電箱裡面有很多開關,不知道被告 按哪個開關,此時升降機突然往上升接著就掉下來,墜落後 門打開,就看到被告在地下室門口。因遙控器小小的,按鈕 沒有聲音,繼電器的聲音在一定的距離之外都可以聽到,它 的聲音比較大聲,其看過被告、以前的管理員操作過,早時 繼電器是上鎖的,一般的住戶是不能操作,只有被告跟管理 員才可以操作,亦看過被告操作繼電器排除別人的問題,在 處理升降機卡住的期間,只有跟被告對話,沒有跟其他人對 話,升降機墜落門打開後,即見被告在地下室門口等語(原 審卷 (二)第35頁至第39頁),即被告亦不否認本案之前證 人丁○○之車輛受困於升降機時,係其前往操作地下室相關 設備而助告訴人順利駛出車輛(原審卷 (二)第39頁),而 被告亦不爭執本件事故發生時,地下室並無其他人(本院94 年10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),益徵證人丁○○上述證詞,
並非憑空捏造,足堪採信。是依證人丁○○所述,其卡在汽 車升降機內時,係聯絡被告處理,其後亦係被告前往地下室 與其對話,並無第3人,續聽見被告按鈕之聲音,並於被告 按鈕之初無反應時,與被告對話反應升降梯仍無動靜,之後 再聽聞被告繼續按鈕之聲音,然後升降機即上升後立即墜落 ,墜落後亦見被告1人在地下室。是案發之時,應係被告在 地下室操作繼電器,為告訴人排除升降機故障卡住之障礙無 訛,被告辯稱其下到地下室時,即聽見升降機墜落之聲音, 並未與告訴人丁○○對話云云,並不實在。
4、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鑑定補充說明稱:原鑑定報告中事故原 因第二項次因,係依事故受害人丁○○先生,有關車梯於上 升後才往下掉之陳述,再檢視現場機械配置狀況與整修後之 現況【增設柱塞行程限制開關 (如照片B5、B6─見民重訴卷 ( 二)第91頁)、新上限開關 (如照片B8─見民重訴卷 (二) 第92頁)及疑似卡痕 (如照片B7─見民重訴卷 (二)第91頁) 】等狀況所作之結論。因原設備無柱塞限制開關時,若遇到 上限開關因車梯傾斜(鏈結先斷裂一邊時車梯會傾斜卡住) 而撞壞或踫不到時,只要遙控方按上升叫車恢復有效而做遙 控上升時,車梯即可能過度上升而頂到上部固定構架。此遙 控上升叫車只要有遙控器者,均可執行,並不限定只有施救 者才可執行等語(民重訴卷 (二)第87頁、第88頁),被告 據此抗辯本案升降機上升致撞及架構上方,除了有人操作繼 電器之外,如升降機傾斜因此撞壞或無法踫觸上限開關,亦 有可能告訴人丁○○用遙控器使升降機上升致撞及架構上方 之橫樑云云。(1)惟該份鑑定補充說明,係依被告抗辯事 故當日未操作任何按鈕所作之補充說明,業經該補充說明合 先敘明(民重訴卷 (二)第87頁),並非依據確實之事實所 作之鑑定,而證人丁○○係因「無法以遙控器操作停滯之升 降機」,受困升降機內,始聯絡被告前來處理,業如前述, 是鑑定補充說明所假設之鏈結先斷裂一邊,車梯傾斜卡住, 因車梯傾斜撞壞或踫觸不到上限開關,以遙控器亦可使車梯 過度上升之情形,即非本案告訴人所遭遇之困境。況被告確 有操作繼電器,使停滯之升降機強制通電,業如前述認定說 明,而證人丁○○既知悉被告到場處理,等待被告處理之結 果,自不可能再以己試過無效之遙控器另行操作,是被告依 鑑定補充說明所為前開辯解,並不合理,自無可取。(2)依 上開鑑定補充說明之假設,如升降機鏈條先斷一邊,致車梯 傾斜,固可能撞壞或踫不到上限開關,使用遙控器可使升降 機過度上升,然而依證人乙○○證稱:升降機下降中,如發 生一邊螺栓斷裂不會使升降機停止等語(本院94年12月6日
審判筆錄),是本件升降機應非因一邊鏈結螺栓斷裂而卡住 ,則被告抗辯可能升降機一邊螺栓先斷裂,再以遙控器操作 升降機之情況是不存在的;再者,本案告訴人因遙控器無法 操作使升降機下降,始有求救之作為,殊難認定告訴人係再 利用遙控器使升降機上升而造成本件墜落結果;況證人乙○ ○證稱:升降機因電路卡住,如再操作使其往上升,在繼續 上升中,有可能因承載量使連結螺栓先斷一邊,再繼續往上 升撞及上方橫樑後,使另一邊之連結螺栓斷裂等語(本院94 年12月6日審判筆錄),由於本件升降機連結螺栓材料強度 不足,俱如前述,在升降機卡住後,以繼電器強制通電將升 降機強往上拉,誠可能發生在強力通電,升降機上升過程中 ,2個連結螺栓相繼斷裂,使升降機傾斜無法踫觸上限開關 ,致過度上升撞及上方架構橫樑,亦與本件升降設備檢查員 協會鑑定結果相容,是被告上開假設性之辯解不成立,殊無 可採。
6、另被告否認於鑑定人乙○○到場時曾陳述:其當時就照以前 救援之方法在地下一樓控制盤按上按下等語,證人乙○○嗣 亦附和其詞稱被告係陳稱以前發生故障時,其就是按地下室 的按鈕或是遙控器,不是指本件案發當天其有去按任何按鈕 云云(參民重訴卷 (二)第83頁及原審94年7月11 日審判筆 錄第31頁、第32頁),惟證人乙○○最初於士林地院民事庭 言詞辯論作證時係稱:其到現場鑑定,被告表示就照以前救 援方法在地下一樓控制盤按上按下等語(民重訴卷 (二)第 46頁),證人乙○○嗣才附和被告而為上開按地下室之按鈕 或遙控器,證人乙○○此部分之證言,前後歧異,尚難遽採 ,附此敘明。
7、告訴人丙○○、丁○○上開受傷情形,有診斷證明書2件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93年6月 18日0930006217號函文1件在卷可按(其中告訴人丙○○所 受傷勢目前並無致殘跡象)(92年度偵字第8909號卷─以下 簡稱偵字卷,第48頁、第50頁、偵續卷 (二)第25頁),此 外併有車位使用權協議書、汽車升降機維修紀錄、肇事現場 照片多幀附卷可參(偵字卷第18頁至第25頁、第28頁至第30 頁、偵續卷第15頁至第19頁)。
8、本件事故發生,關於汽車升降機鏈條固定用之連結螺栓設計 不當,非為一體成型,在長期負重下,因強度不足逐漸變形 ,終至瀕臨斷裂之臨界點,固為主因,惟救援人員施行救援 時,因專業技術能力及經驗之不足,以強制方式令汽車升降 機過度上升至油壓柱塞頂到車廂導軌上方之構架,使原已變 形之螺栓上部套接部分強制撕裂(剪斷),造成升降機墜落
之次因。被告並非升降機之專業維修人員,對於該座升降機 故障卡位之原因,並無法確切掌握,亦無升降機故障時應如 何處置避免升降機墜落之專業知識,本應通知維修人員到場 了解,採取必要之安全修護措施,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,乃竟疏未注意,即冒然按壓繼電器方式使升降機強 制通電,致升降梯過度上昇,使原已強度不足之連結螺栓因 受力增加而崩潰撕裂,造成升機墜,告訴人等因此受有上開 之傷害,告訴人所受傷害洵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,有相當因 果關係,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被告犯行足堪認定,應依法論 科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。被告一 過失行為,造成被害人丙○○、丁○○2人受傷,係以一行 為觸犯2過失傷害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從一重之過失傷 害罪處斷。
三、原審認被告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,固非無見,然被告所為 ,係想像競合犯,原審漏未論及,尚有未洽,原判決既有前 揭不當,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。爰審酌被告並無前 科,素行良好,出於善意急於協助告訴人脫困,因過失殊未 延請專業人員處理,對告訴人之身體造成之傷害,犯後未能 坦承犯行,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、第364條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84條第1項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項、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、第2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楊秋鈴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刑法第284條第1項
(過失傷害罪)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