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957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非訟代理人 王翊臻
債 務 人 徐奕清
徐芝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徐奕清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徐芝
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,金
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48,563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
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
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
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
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
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徐奕清自111年5
月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148,563元未還,
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徐芝
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
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
等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2957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8563元 徐芝琳、徐奕清 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.15% 001 148563元 徐芝琳、徐奕清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19日止 年息1.275% 001 148563元 徐芝琳、徐奕清 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2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48563元 徐芝琳、徐奕清 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