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956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非訟代理人 王翊臻
債 務 人 高麒惟
高良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貳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高麒惟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高良
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,金
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97,024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
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
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其中
家庭年所得超過教育部所定標準,或曾辦理本金緩繳之寬緩
措施者,須負擔自付利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
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
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
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
二)詎債務人高麒惟自111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
迄今尚欠本金97,024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
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,即視為全部到
期。另債務人高良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
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2956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024元 高良興、高麒惟 自民國111年4月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.15% 001 新臺幣97024元 高良興、高麒惟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19日止 年息1.275% 001 新臺幣97024元 高良興、高麒惟 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2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024元 高良興、高麒惟 自民國111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