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955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劉泱辰即劉素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壹佰參拾壹元,
及暨自9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5計算
之利息,及自96年01月15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之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
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劉泱辰於民國93年12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
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
95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
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
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
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
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
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