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9516號
債 權 人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
債 務 人 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湘熙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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