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28546號
PCDV,111,司促,28546,2022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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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8546號
債 權 人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郭富雄


債 務 人 游素貞


陳萬福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零參萬零捌
佰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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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