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24937號
債 權 人 合廣宇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佳惠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煒竣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 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煒竣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債權人 提出之借據並未約定清償期,亦未載明有無分期付款之約定 ,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8月18日、111年9月26日通知命債 權人於10日內釋明本件借款是否約定分期清償及有無加速條 款之約定,如係分期清償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,則僅能請求 債務人給付已到期而未受清償之部分。債權人已分別於民國 111年8月23日、111年9月28日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,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 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 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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