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2872號
債 權 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
債 權 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
債 務 人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馨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(下
同)肆拾貳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
付新臺幣(下同)柒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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