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244號
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
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
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
上 三人 之
送達代收人 劉宇欣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因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柒佰陸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伍萬零玖佰零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思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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