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0年度,395號
PCDV,110,重訴,395,2022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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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395號
原 告 益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元琪
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
郭俊廷律師
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詹登宇
魏平政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
被 告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
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
複 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
為之判決原本、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附表一欄關於編號1權利範圍「32分之12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32分之16」;編號5委託人「蘇有福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蘇友福」;編號9委託人「蘇家齊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蘇家賢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爰 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7  日



書記官 廖美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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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益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