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 告 林劍雄 黃柞蓉 林碧霞 陳林阿雪 林阿美 林錦芳 林秋明 林志豪 林國川 林國華 林菊蘭 林志鴻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 林慧美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 林慧貞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宋月裡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複 代理 人 吳存富律師 鍾依庭律師被 告 林友宗 林友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複 代理 人 龔成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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